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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军委颁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补充规定-
  • 【发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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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5-08-17 11:14:1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新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军委颁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补充规定-

中央军委近日向全军颁发《军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共三十条。在处分条件和量纪标准的设置上充分体现军队遵守党的纪律的特殊要求,突出了维护政治纪律。明确规定,对反对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参加危害国家、军队安全活动的,一律开除党籍。对擅自成立军队条令条例规定以外的团体、组织,参与宗教、迷信活动,编造或者传播、私藏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信息,组织、参与或者支持社会上的游行、示威、静坐、请愿、串联上访活动的行为,坚决予以严惩。

《补充规定》明确,在征兵工作中失职、渎职,接送不合格兵员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征兵工作中收受钱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补充规定》明确,违抗或者消极执行上级命令、指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执行作战、抢险救灾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中,违抗或者消极执行上级命令、指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此外,违反财经纪律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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