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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天津市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孙洪磊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7-14 19:15:4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天津市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施行-

    由于多年来广大农村人畜饮水一直是无偿使用,因而喝水不花钱、浪费无人管的现象在农村特别突出。天津日前制定农村饮水工程目标,预计到2010年,天津市的农村饮水将全部实行计量收费

日前,天津市政府批转《天津市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明确规定农村饮水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这将彻底改变本市农村多年来人畜饮水无偿使用的局面,使农村饮水工作步入了良性运行的轨道。同时,天津市有关部门编制完成了《天津市农村饮水管网入户工程规划》,预计到2010年,将实现农村饮水管网入户率100%,饮水计量收费100%的目标。

据了解,天津2004年完成三年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程,全市265万农村人口饮水问题得到解决。而为了有效管好用好农村饮水工程,天津市北辰区、东丽区等区县开始改革用水制度,在农村尝试运行有偿用水,起到了降低运行成本、增强农民节水意识的作用,改变了农村喝水不花钱、浪费无人管的现象。

新出台的天津市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天津市农村饮水工程用水人应当向饮水工程经营者领取用水证,取得用水权,按用水量缴纳水费。用水证应当标明经营者供水和用水人用水的权利、义务并登记用水人历次用水量。农村饮水工程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供水价格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饮水工程经营者可以按约定加收滞纳金,用水户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交付水费和滞纳金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采取停水措施。水费收入将主要用于工程的更新维修和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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