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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聚焦妇女法修改:如何立法遏制性别比例失衡-
  • 【发布单位】作者:陈丽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7-08 16:49:4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聚焦妇女法修改:如何立法遏制性别比例失衡-

委员代表建议:


□法律禁止不应仅限于“人工终止妊娠”,应包括所有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非法终止妊娠

□只要是医学和生物学 技术能够作为非法性别鉴定的手段,都应禁止

□制止非法性别鉴定,应有更严厉法律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据统计,1999年我国18岁以下人口中男性多出女性2123万;目前20岁以下人口中男性多出女性2500万左右。当前男女比例失衡已成为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任茂东委员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分组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时,忧心忡忡作出上述发言,引起与会常委们的强烈共鸣。

据介绍,现在世界范围男女比例平均水平是1.05∶1,而我国部分地区这一比例已经达到了1.3∶1。为制止人工选择性别的违法行为,遏制性别比例失衡的现状,妇女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反这一规定的,由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作为一名医生,王永炎委员认为,男女比例应该是自然的选择,上下浮动不会太大,但是我国现在的状况令人担忧。男女比例失衡冲击着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也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也是男女不平等的一种表现。草案禁止的是“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其实法律禁止的这种行为不应仅限于“人工终止妊娠”,应是所有的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非法终止妊娠。现在很多终止妊娠手段并不是人工引产,有很多都是游医用堕胎药。这种方式甚至会造成死胎,对女性身体产生严重伤害。

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王维忠曾就禁止用超声技术的方式或者其他的生物技术鉴别性别问题专门提过议案。此次,作为常委会会议邀请的代表,他在分组审议发言时建议,草案应把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改成“医学及生物技术”。因为将来如果出现更新的性别鉴定的技术也可以包括进来。只要是医学和生物学的技术能够作为非法性别鉴定的手段,我们都要禁止。

王祖训委员则提出,制止非法的性别鉴定,遏制男女性别比失衡,应该有更严厉的法律措施。现在很多私立医院或诊所从商业目的出发,开展非法的性别鉴定业务。打击这种行为,仅靠草案规定的行政手段远远不够。不用更严厉的法律手段难以遏制目前男女比例失调的趋势,这会影响未来我国的人口安全。

王学萍委员也认为,草案对这一违法行为处罚太轻了。草案禁止性别鉴定是硬性规定,但是硬性的禁止规定被违反了仅仅是行政处罚显然不够。刑法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的,要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草案仅规定要由卫生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这同刑法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的处理相比要轻得多。建议在“行政处罚”后加上“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请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并人工终止妊娠等行为给予行政处分。

吴基传委员认为,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进行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是应该的,但是约束力不够。重要的是应修改刑法,在刑法中增加相应的罪名,严厉打击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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