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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焦点:警察权公民权哪个更重要-
  • 【发布单位】作者:崔丽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6-28 10:59:2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焦点:警察权公民权哪个更重要-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出现在常委委员们案头上的对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厚达10页、近16条之多。对经过初次审议法律草案修改幅度如此之大,在以往法律草案修改中并不多见。


立法主旨是保障人权

引人注目的是,草案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特别增加了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对这一条规定的增加感到尤为欣慰。“这是落实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他说。

2004年10月25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草案初审的分组审议中,应邀列席会议的韩德云代表,从一名执业律师的角度,直言不讳地说,“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警察权力过大,主要矛盾是如何严格按照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目的,来平衡警察权力行使和公民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

韩德云代表举例说,如处罚种类的规定还有待完善,特别是在行政拘留的种类上没有具体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导致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等同,实质是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杜铁环委员建议要规范警察讯问查证时间,“以防止讯问中出现的车轮战术,甚至逼供、诱供现象。”

法学专家陈光中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是针对轻微违法行为的,没有必要比刑事诉讼规定的拘传时间长。

要对警察问责

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增加了“执法监督”专章,对公安机关及警察办理治安处罚进行了基本规范:体罚、虐待、侮辱当事人,超过询问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等10大违法乱纪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初次审议中,缺少法律责任部分曾被有的委员指为该草案一大缺陷。有委员指出,草案通篇是公安机关怎样处罚有关行为,但是对于公安机关不按照法律执行的行为,对公安机关的人员执法犯法如何处理没有作出规定,原来条例中仅有的规范警察行为的两条也删除了,他们建议草案对这一问题作出必要的规定。

原草案规定不服拘留处罚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可按每日500元标准缴纳保证金。对此,法学专家崔敏认为,保证金制度在执行中容易走样,办案机关收取的保证金,绝大部分没有返还,成为警察创收的“黑洞”,立法机关应站在更高的角度审视这一问题,既要给公安机关适当的权力,又要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和必要的制约。

处罚法不能成为罚款法

初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将治安管理处罚款的最高数额,由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一般为200元提高到5000元。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大幅度提高罚款数额表示普遍担忧。

汤洪高、方新、丛斌委员不客气地指出,草案规定的罚款条款太多,通篇看就是处罚,不要把这部法律变为罚款法律。以处罚手段能否实现对治安的有效管理,值得慎重研究。

李连宁、王梅祥委员提出了治安管理的新思路,他们认为,在处罚种类上要跳出传统的关闭、罚款等简单办法,转变观念,建议增加责令从事社区公益事务的处罚,把处罚和教育更好地结合在一起。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适当提高罚款数额是必要的,但同时考虑到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同于违法经营等活动中的非法牟利行为,草案已经规定可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罚款数额不宜过高。

经研究,提请本次常委会二次审议的草案适当降低了罚款的数额和幅度,根据不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规定为200元以下、200元到500元、500元到1000元3个档次。

今天的分组审议中,委员们认为,经过修改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更加体现了法治的精髓和实质,对其中有些具体问题,还应进一步充分审议,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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