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重庆市尘污染防治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6-15 18:39:2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重庆市尘污染防治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主城区的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道路保洁、工业生产、餐饮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扬尘、粉尘和烟尘将实施统一监管。6月12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重庆市尘污染防治办法(草案)》已制定完成,目前正通过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向市民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施工除了继续实施出入口道路硬化等5项防尘措施外,同时禁止在施工现场3米以上高处向下抛洒弃渣、灰土,工程项目竣工后15日内必须清除积土和杂物,并对可能闲置3个月以上的工地进行绿化或铺装。

2004年影响主城区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呈现上升趋势,其中大部分来自火电厂。《办法》规定除了对现有的燃煤火电厂按照规定期限建设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外,还严禁在主城范围内新建、扩建燃煤火电厂。

水泥机立窑、湿发窑、中空干发窑水泥生产线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也在禁止新建、扩建之列,现有的生产线,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关闭。

利用居民楼开办的小餐馆,一家炒菜全楼“闻香”,排放的油烟严重扰民。

《办法》规定,不得利用没有经营门面的居民楼和无公共烟道的综合楼新建餐饮项目,对已经存在的1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项目和存在污染扰民的小餐馆及单位食堂,应当限期治理并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石材加工、喷漆等污染扰民的经营项目也不得开在居民住宅区、医院和学校附近。

(文章原载三峡都市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