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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青海出台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1-27 08:41:1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青海出台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暂行办法-

青海省政府日前出台了《青海省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据青海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青海省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暂行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将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调整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布局,整合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防止重复建设。政府举办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农村牧区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乡(镇)卫生院提供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综合性服务。村卫生室(所)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省、州、(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大中型医院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县、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城市医疗卫生机构下乡开展巡回医疗服务。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医疗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筹,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落实贫困人口医疗求助措施,保障农村牧区五保户和特困农牧民获得医疗救助。

《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农村牧区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职业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和儿童计划免疫工作,控制重大疾病流行蔓延。各级卫生机构将健康教育纳入卫生服务全过程,做好健康教育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等。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事业,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发挥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整体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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