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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场所外来民工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3〕031号
  • 【发布日期】2003-05-26
  • 【生效日期】2003-05-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场所外来民工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场所外来民工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3〕0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自天津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以来,我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严防“非典”的传播。建筑业是我市经济建设的重要行业,为保证外来民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施工单位和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现就加强建筑施工场所外来民工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防范“非典”工作责任制。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第一责任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各专业、劳务分包单位为直接责任单位,共同做好防范工作。各用工单位对所用外来民工防控“非典”工作责任包括:搞好宣传教育、普及防控知识;负责工地卫生和垃圾清运;做好民工宿舍、食堂、厕所、盥洗等设施的清洁和消毒;合理安排民工的生产劳动,改善伙食,丰富文化娱乐生活;做好思想稳定工作。全市建筑工地按行政区划,实行区县属地监管责任,市建委负责指导全市建筑工地防范“非典”工作。

二、全市建筑工地和民工居住地实行安全封闭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人员出入。进出工地人员必须做好登记。生活区与施工区分离的,建立施工区与居住地的安全通道,由用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人员在途中受到感染。控制民工队伍流动,对于在本区县内民工队伍的调剂、流动,施工单位要到工程所在区县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凭备案许可进入新工地;对于跨区县调剂、流动的民工队伍,施工单位还要到市施工管理站登记备案,凭市、区两级备案许可进入新工地。未经备案的民工队伍不允许流动。

三、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外地民工“三就地”指示精神,严格控制外来民工来津、离津。对近期要求进入我市从事建筑施工的外地民工,一律劝回始发地;对在津施工的外地务工人员不允许私自返乡。因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急需招收外地建筑队伍进入本市的,须由用工单位提出申请,通过卫生防疫部门检查,在市建委建立的专门监控场所隔离观察一段时间后,经市建委批准,方可从事工程施工建设。

四、全市建筑工地建立每日清点制度和人员变动报告制度。各区县建委负责建立辖区内所有建筑工地施工人员名册,施工单位每天需对施工人员进行清点和登记,对人员变动情况当日上报所在区县建委。对缓报、瞒报和漏报的,无论是否造成后果,一律追究其责任。

五、所有建筑工地实行疫情零报告制度,由工地所在区县建委负责汇总上报。发现疫情必须立即向所在区县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并按防疫程序进行隔离,在卫生防疫部门到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采取措施对建筑工地实行封闭隔离。对因实行封闭隔离造成停工的,用工单位要照常发放民工工资。

六、聘用外来民工的建筑施工单位疏于对工地和民工的管理,或散布谣言造成民工情绪波动,妨碍防控“非典”工作顺利进行的,由建设、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滋事或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在津从事家庭装修和其他行业的零散外来务工人员的防疫与管理工作,由区县政府和用工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OO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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