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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上海市档案条例》实施-
  • 【发布单位】作者:倪杰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2-02 18:00:0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上海市档案条例》实施-

    申城20个市、区县档案馆昨天起全部打开大门,欢迎市民前来查阅各类“红头文件”。修改后的《上海市档案条例》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首次明确规定,本市各级档案馆是同级人民政府公开信息的集中查阅场所。此外,依法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的档案,今后能够提前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查询者有望在一个地方了解众多政府部门的最新相关文件。

记者发现,新条例在老条例的基础上,经过了精心地修改,总共对20余处地方进行了增删。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进行验收、鉴定时,应当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该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以及相关档案馆进行验收。而全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档案,应当自活动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向相关综合档案馆移交。这意味着市民可以在第一时间,准确了解更多自己感兴趣的重要信息。

据悉,上海自1995年颁布施行全国第一部地方性档案法规《上海市档案条例》后,各级档案部门不断加大开放利用力度,APEC会议、亚行年会等重大会议形成的有关档案已入藏市档案部门。目前,全市已向社会开放档案187万卷,市档案馆外滩新馆已接待利用档案和政府公开信息6875人次。(文章原载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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