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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正式实施-
  • 【发布单位】作者:王黎、张宗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1-21 15:54:1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正式实施-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于1月19日起正式实施。试行标准取消了对报考人员身高、体重等相貌方面的限制,对残疾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特别明确了:乙肝病原携带者在体检标准中是合格的。 

    记者从人事部、卫生部20日在京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新出台的试用标准共21条,涵盖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等方面体检的具体规定。据人事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试行标准体现了科技的进步和医学的发展,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并针对一些地方公务员录用标准的某些规定不科学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出了许多重大改进。 

    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试行的通用标准适用于一般职位公务员的录用体检工作,是一个最低标准,各地、各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参照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必须由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另行规定或批准。 

    自1994年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建立以来,各地人事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普遍制定下发了公务员体检办法和标准。但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人们对疾病认识的不断加深,各地原有的体检标准显得相对滞后,一个全国统一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应运而生。据人事部介绍,为制定好标准,有关部门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召开10余次论证会,广泛听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用人单位的意见。为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标准先后两次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有效电子邮件5300多封,并根据这些意见,对试行标准做了相应修改。 

    人事部、卫生部表示,将根据医学科学的发展、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公务员管理的需要,适时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2005年,两部还将组织编写体检标准操作守则,对体检医生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同时加强对各地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指导、监督,切实维护考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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