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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江西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及商品准入制度实施办法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黄祥晟 冯婴翘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1-10 16:01:2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大江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江西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及商品准入制度实施办法出台-

12日,记者从江西省工商局获悉,江西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及商品准入制度实施办法正式出台。今后,在检查、抽查中发现影响或危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不合格商品,其同一批次商品一律清除出市场,并向社会公示,以确保公众消费安全。


实施办法中规定,销售者在购进、仓储、销售等环节中,必须采取索证、索票等方式,查供货主体,验供货商品,做到审资质(生产单位、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 、验证明(商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商标注册证明等)、索标准(商品执行标准、有关商品质量宣传等证明材料)、查质量(商品包装、标识、质量状况),以确保供货主体和商品质量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从事批发业务和经营食品、电器、建材、农资、汽配等关系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商品销售者,还必须记好销售台账,如实反映商品的销售去向,并对经营的重要商品的质量检验检疫证明、质量标准、标识及商标注册证明等相关商品质量信息建立档案。工商部门将根据这些商品信息,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

此外,工商部门将对一批辐射面广、交易额大、商品质量问题突出的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商场商厦、大型超市等,逐步增加抽查次数、扩大抽查范围,特别是肉类食品、粮食加工食品、蔬菜,以及电器、建材、农资、汽配等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实行重点排查。同时,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影响或危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不合格商品,以及国家禁止销售和经行政部门认定的不合格或存在重大缺陷的商品,将及时全面查清同一批次商品的进货渠道和销售场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依法查处,坚决彻底清除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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