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季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1-06 13:47:3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上海人大审议《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5日开始审议《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这项地方性法规对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谢天放说,规定草案是对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条款所作的地方性实施规定,这也是上海市首次就上位法中的一项条款专门进行立法。
规定草案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责任的确定。草案规定事故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事故责任的轻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来说,机动车负全部责任的要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要承担80%;负同等责任的要承担60%;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
而当机动车一方“无责”,即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形下,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可以减轻90%至95%:如果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外环线等封闭道路上,机动车一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如果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机动车一方按10%的赔偿责任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上海市公安局负责人具体解释说,按目前上海城镇居民伤害致死平均40万元的人身赔偿标准,今后如果在上海发生机动车“无责”交通事故致死案,机动车驾驶员大概要承担40万元减去4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的10%,即3.6万元赔偿金额。若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或机动车处于静止状态时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谢天放说,以人为本、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权是上海市人大制定《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最重要的原则。立法者希望明确的一点是,无论事故最终如何赔偿,相对于生命而言也是微不足道的,希望各方能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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