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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草案)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崔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2-31 13:51:1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北京晨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草案)出台-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草案)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目前正在做最后的修改。记者昨天获悉,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暂时不纳入此保险范畴。


根据该保险规定(草案),明年起,北京市企业将被强制为具有本市户口的职工投保生育保险,并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女职工孕、产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个人及企业不再负担。这项规定目前暂时不适用于外地户口的职工。《规定》将于明年初出台,拟于明年7月1日起实施。

《规定(草案)》提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保险基金也应当支付奖励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规定》明确了法律责任。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目前,本市企业在生育保障方面仍是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女职工多的企业不仅要为女职工支付各种生育费用,而且由于生育女职工在产前和产后一段时间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生育费用负担的不合理,还导致企业不愿招收女职工,不利于妇女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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