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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特别策划:88部法规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全文)-
  • 【发布单位】作者:边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2-30 08: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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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特别策划:88部法规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全文)-

    声明:中国法院网“特别策划”稿件,未经本网特别授权,任何媒体(含已经取得常规许可的合作媒体)不得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2005年元旦,将有88部司法解释、法规和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47部,地方级法规41部。

    88部法规共有十大亮点,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其一,入世进入第四年,保险、汽车、石油及拍卖践诺开放,7部相关法规即将实施。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将有5部司法解释开始实行,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益。其三,《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等4部关系到食品的规章,为百姓构筑从农田到餐桌的安全屏障。其四,中国人民银行两招出手应对国际炒家。其五,国资委出台两部规章定期盘“家底”、挂钩查绩效。其六,国家工商总局3部规章规范广告经营,不容印刷品广告鱼目混珠。其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3部规章保障合理、安全利用水资源。其八,交通部4部规章加强交通部门行政监管,解决交通建设大发展中质量和腐败两大隐忧。其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等3规章出台,海关总署为当事人增加一条权利救济渠道。第十,美容美发要明码标价、评定等级、持证上岗。

    国家级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如下:

发布单位
名称
解读
文号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加工程度将按百分比确定 国务院令第416号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规范军队药品供应,完善军队药品监督管理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25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央企发展规划须国资委备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号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 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有国有股权的公司,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当事人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的邮寄送达地址 法释[2004]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承包人非法转包合同无效 农民工,如果没有按时拿到工资,可以直接起诉这项工程的发包人 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被执行人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等八种财产不得查封 法释[2004]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执行程序中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时首选拍卖 三种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法院不得直接指定 法释[2004]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明确单位与职工技术成果归属 技术合同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法释[2004]20号
商务部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美容美发业要价格明示 强化行业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 允许民营企业进行批发与零售业务,建立加油站将不再由两大石油集团参股 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
拍卖管理办法(2004) 拍卖企业开业后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
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 进口汽车的管理将由配额制改成签发制,取消原先进口数量上的限制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92号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 报关员若报关时出现报关单填制和报关不规范行为,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有走私行为等情况的,将被海关扣分 海关总署令第1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或者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诉 海关总署令第1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04修订) 运输企业、车辆应当向企业所在关区的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驾驶员不再办理注册登记但仍需备案 海关总署令第121号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明确了进出口货物发生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 海关总署令第122号
农业部 兽药注册办法 将兽药注册分为新兽药注册和进口兽药注册两种,加大了兽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农业部令第44号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 农业部令第4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降低门槛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托管银行范围有望扩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04]26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调整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 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由原来的6000元调整为20000元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
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须于2005年1月15日前将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到央行的外汇准备金存款专用账户,并且外汇存款准备金率将统一调整为3% 银发〔2004〕25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 突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完善了监管手段,加强对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有效监管,强化市场退出管理和保险公司对其代理机构的管控职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14号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降低了原有规章中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15号
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建立信息工作考评制度 明确信息发布要通过刊物和网上发布两种形式 保监发[2004]151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非法倒卖粮食的不法商贩最低将被处以所倒卖价值20%以下的罚款 国粮检[2004]230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 强化了对农药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缩短了开办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农药产品生产的审批期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需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体或手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修订) 规范了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发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修订) 提高广告发布经营单位的“门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工商标字[2004]第192号
国家税务总局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税务机关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人事部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明确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的行为和处理办法的同时还加大了对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处理力度 人事部令第3号
信息产业部 通信网防御雷电安全保护检测管理办法 电信运营商不报或谎报雷电灾害事故的、未按要求安装防雷装置的造成重大后果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水利部 黄河河口管理办法 确了黄河入海河道特别是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标准,对清水沟入海河道和刁口河故道的开发利用作出了具体的保护规定,并将入海河道治理工程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 水利部令第21号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严格排污口设置审批,加强强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 水利部令第22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3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进一步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和监督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3号
交通部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需要听证的应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 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交通部令2004年第11号
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 加强交通部门行政监管,解决交通建设大发展中质量和腐败两大隐忧 交通部令2004年第12号
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鼓励科技创新,加强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管理、验收 交科教发[2004]548号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   交通部公告第24号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交通部公告第25号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04)   交通部公告第26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嘴通用技术条件》等67项行业标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49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用外科口罩技术要求》等24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   国食药监械[2004]86号

地方级的法规、规章如下:

发布单位
名称
文号
北京市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8号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04修订)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吉林省 吉林省乡道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吉林省气象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
吉林省促进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上海市 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江苏省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江苏省南京市 南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规定  
江苏省苏州市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江苏省徐州市 徐州市航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浙江省政府令第181号
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令第182号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浙江省杭州市 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安徽省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4修订)  
安徽省淮南市 淮南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福建省 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闽常[2004]14号
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闽常[2004]19号
江西省 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江西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
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
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
江西省南昌市 南昌市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
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
山东省济南市 济南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 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 郑政办〔2004〕72号
郑州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郑政〔2004〕75号
湖南省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广东省深圳市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 深府〔2004〕168号
贵州省 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  
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  
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  
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权益保障条例  
云南省 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陕西省 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青海省 青海省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 青政[2004]87号
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 青政[2004]89号

特别策划:88部法规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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