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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条例》颁布-
  • 【发布单位】作者:白瑞雪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2-29 11:43:1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条例》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江泽民日前签署命令,颁发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条例》。


中央军委曾于1986年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工作条例》。为适应军队信息化建设需要,进一步推进我军档案事业的发展,新《条例》对原《条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这是新时期我军档案工作的一部基本法规。

新《条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为指导,着眼建设信息化军队的要求,充分体现了新时期军队档案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组织领导和管理档案工作的职责,规范了军队档案工作的基本内容和程序。

新《条例》共分8章43条,涵盖了我军档案工作和建设的主要方面,规范了职责、收集与管理、服务与利用、建设与保障、战时档案工作、奖励与处分等内容。新《条例》规定,军队档案是指军队单位、人员在各项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军队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军队档案分为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和专门档案。全军所有单位和人员都有保护军队档案的义务和依法利用军队档案的权利。军队档案工作是军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军队历史真实面貌、提供信息服务的重要事业。军队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档案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收集管理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开发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军事斗争服务。军队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分专业负责,科学管理、确保安全,资源共享、便于利用的原则。

新《条例》还规范了档案收集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突出了服务利用在档案工作中的地位,明确了开放、公布和利用档案的具体规定,并对档案事业的建设与保障,特别是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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