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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江苏人大审议通过《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 【发布单位】作者:张姿 严玉中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2-28 14:46:4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江苏人大审议通过《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日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率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为职工工资增长提供法律保障。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进行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签订集体合同附件”,当出现“本单位利润增长、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四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方都可以在协商中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

据介绍,近年来一些地方职工工资、收入增长与用人单位效益增长的差距不断拉大。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此次审议通过的《条例》,赋予职工提出工资增长要求和开展协商的“启动程序”,将对提高职工收入、实现富民目标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针对在一些用人单位年度工资总额增长后,常常出现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工资增长很多,而普通职工增长少甚至不增长、负增长的现象,为保证绝大多数职工工资都能普遍得到提高,从而分享企业发展的收益,《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年度增长工资的,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当得到增长”。

专家分析认为,在此前的国家和地方立法中,对劳动报酬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多规定为“征求意见”“可以协商”。此次江苏出台的《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奖惩与裁员事项,应当事先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首次以“应当事先平等协商”的字样,明确赋予职工对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具有协商共决权,具有突破性的意义。

为改变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关系中的不平衡状态,这个《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用人单位应当将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一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的工资条款或者附件的履行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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