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05年1月1日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熊志强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2-13 15:33:2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05年1月1日施行-

    对古树名木非法采伐要受到重罚,刻画钉钉、缠绕悬挂物品等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也要受到处罚。近日,江西省通过了《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并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古树将实行分段保护,如果对古树名木进行了非法采伐,要受到重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砍伐一级保护古树名木的,按每株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三级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对名木古树刻画钉钉、剥损树皮、掘根挖蔸、攀树折枝、采集叶片花果、缠绕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等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采石取砂,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因硬化固化地面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还将予以重罚。

    条例还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因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文章原载中国环境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