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河北省统计条例》将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孙英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29 15:03:3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河北省统计条例》将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27日, 《河北省统计条例》已经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外还决定1989年6月30日公布施行的《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新《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本省在省外、境外设立的企业事业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凡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授意或者强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自行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数据的;放任、纵容或者袒护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的;对拒绝、抵制弄虚作假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该《条例》还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可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文章原载石家庄新闻网)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