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 【发布单位】作者:涂露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16 15:28:2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其网站上公布《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04年11月30日。意见稿提出,民办学校在学费和住宿费外,不得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意见稿规定,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文章原载北京日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