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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浙江临安出台《新增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作者:陈向春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02 16:50:4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浙江临安出台《新增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日前,浙江省临安市政府出台《新增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新批准工业用地不得改变用途。


《办法》规定,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安排制度,对年度非农业建设用地实行计划供应,严格按照省、杭州市下达的计划执行。坚持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前介入,在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对建设项目用地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预审委员会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用地条件、用地规模和产业政策等提出具体预审意见。建设单位提交的预审申请材料必须全面、真实、客观,各建设项目的用地指标应认真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办法》强调,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预缴款制度。符合年度用地计划、经预审同意的项目,要求预缴用地款。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接到预缴款通知后,必须在20天内缴清建设用地预缴款,逾期不缴款的,视其为自动放弃,并在本年度内不再安排用地。建设用地竣工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进行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达不到《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规定的容积率等要求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须补缴20%的出让金额,或者收回超出规定标准部分的土地使用权。

《办法》明确,建设、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许可证》时,依据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预审意见书核定建筑面积。达不到规定容积率要求的,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已办理审批手续的建设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按照法定程序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新批准的工业用地,一律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文章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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