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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获批准-
  • 【发布单位】作者:高启洪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0-14 09:12:4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获批准-

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在1984年1月27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1996年和1997年两次修订的《兰州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暂行办法》基础上,由兰州市政府于2003年4月25日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修改草案,提请兰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4年7月8日审议通过后,报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


明确了货币补偿为主要补偿方式

原《办法》规定,“拆迁补偿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这次修改后的《办法》中,对拆迁补偿方式做了较大调整,即取消了原《办法》中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同时,调整补偿方式的顺序,强调了将货币补偿作为主要的补偿方式。

关于补偿价格,《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房屋地段、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容积率、成新、环境、朝向、设施等因素评估”。“拆迁非住宅房屋,按前款规定的评估价给予补偿”。“拆迁住宅房屋,在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基础上上浮20%补偿”。不同于原《办法》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作价补偿的做法。

实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制度

因原《办法》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方面没有做任何规定,一些拆迁人便出具虚假资金证明,造成拆迁后续资金短缺,不能按时完成安置房建设,使被拆迁人长期在外过渡,多次引发大规模群体上访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

新《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实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制度”;“拆迁人应当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包括货币补偿资金、购建房资金、过渡补助费和歇业补助费等,在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前7日内存入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专户储存,在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监督下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安置资金,并按前款规定接受监督管理”。还在第八条关于拆迁人申领拆迁许可证提供必要资料中,把“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作为前置性条款。

直管公房货币补偿倾向承租人

对于承租国有直管公房使用权的,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这是自2000年以来兰州市拆迁管理工作的重大突破。2000年12月份,兰州市政府颁发了《关于加快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意见》(兰政发[2000]171号文件),明确了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办法,并对两权分离的货币补偿分配比例做了明确规定,即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60%给承租人,40%给产权人;非住宅房屋40%给承租人,60%给产权人。此规定有力地推动了国有房屋拆迁工作的进程。

但是,相对于全国其他城市而言,兰州市对承租人的补偿比例有些偏低。特别是国有直管住宅公房的承租老用户,用有限的资金购买住房,还有一定困难,为此,本着照顾弱势群体的原则,新修订的《办法》将货币补偿资金的分配比例调整为:住宅房屋70%给承租人,30%给产权人;非住宅房屋60%给承租人,40%给产权人。

强制拆迁须听证

强调“以人为本”,注重对政府行政权力的限制和对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本次修订《办法》最主要的特点之一。《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就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等内容进行听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还规定:“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时,已搬迁数应达到拆迁总量的百分之七十;未达到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在受理裁决前,应当听证”。

过渡期超过24个月要发补助费

《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期房产权调换的,一般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拆迁住宅房屋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增发过渡补助费。逾期过渡12个月以内,自逾期之月起,在规定过渡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逾期过渡12个月以上的,在上年基础上每年递增50%。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屋过渡的,自逾期过渡之月起,按规定的过渡补助费标准给予补助。”

(文章原载人民之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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