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南京将出台房屋租赁办法-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9-29 16:27:5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南京将出台房屋租赁办法-

针对房屋租赁市场偷漏税严重的现状,南京市即将出台《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从今年11月1日起,南京市房屋租赁市场将有章可循。


据南京市房产局有关人士介绍,《办法》明确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以联营、承包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或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或者酒店(旅社、饭店、宾馆、招待所等)将其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固定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并经工商登记为注册地址,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将房屋负层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行为。

而那些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权属有争议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依法被查封的;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均不得出租。

《办法》要求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市地方税务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代征全市房屋租赁的有关地方税收,房屋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办法》同时还要求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接受租赁委托业务时,应当告知租赁双方当事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如房屋租赁经纪机构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房屋的,以及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时未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另外,房屋租赁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可以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