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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军事法官检察官实行等级制度-
  • 【发布单位】作者:申维明 孙彦新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9-27 09:02:2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军事法官检察官实行等级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分别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出通知,颁发《军事法院评定法官等级实施办法》《军事检察院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军事法院法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官实行等级制度。


通知指出,军事法院法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官实行等级制度,是国家对法官、检察官职业身份、资格和专业水平的确认,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治军方针的重大举措,对推动军事法院法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官队伍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两个实施办法将军事法官和军事检察官等级确定为三等十一级,对军事法院、检察院评定法官和检察官等级的范围、条件及组织实施作了明确规定。军事法官和军事检察官可以分别评定为五级至一级法官、检察官,四级至一级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二级至一级大法官、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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