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9-20 16: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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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0月1日施行-监理企业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业务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为了约束作为市场主体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行为,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交通部日前出台《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要求,监理企业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按照规定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取得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四年。交通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和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比较交通部1995年7月1日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新规定对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进行了微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获得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监理业务。
《规定》加强了对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指出,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检验一次。监理企业和各有关机构必须如实填写《项目监理评定书》。监理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申请资质定期检验的,其资质证书失效。《规定》指出,监理企业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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