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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10月1日实施-
  • 【发布单位】作者:陈二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9-20 09:11:2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10月1日实施-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    

    《办法》规定,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税收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办法》指出,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契税的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占用耕地1000亩以下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和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契税减免,其备案办法由省级征收机关制定。

    《办法》强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应由征收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受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规定无效,征收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征收机关报告。征收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申报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据了解,《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后,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的暂行规定》((90)财农税字第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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