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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10月1日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杨柏国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9-08 16:55:1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10月1日施行-

    《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10月1日起实施,居住证适用对象将从原来的引进人才,扩大到“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这是从上周三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消息。《暂行规定》明确,在本市居住的境内来沪人员,都应办理居住登记,若有稳定的职业和稳定的住所,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据统计,到2003 年底,全市外来常住人口达到383万,其中外来就业人口为375万。市政府发言人焦扬表示,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流动人口管理”,以及人口由户籍所在地管理向现居住地管理转变的改革方向,上海决定在引进人才试行居住证制度的基础上,扩大推行这一制度。

    据悉,新的居住证有效期分1年、3年和5年3种。它可以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还可用于办理或者查询就业和社会保险、卫生防疫、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和信息,并可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后,相关证件将逐步合并为居住证一证,其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和健康检查合格章等验证盖章手续,也在居住证的办理过程中一并完成。就目前而言,暂住证还将和居住证并行一段时间。
(文章原载房地产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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