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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福建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出台-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8-12 08:41:4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福建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出台-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障公民尤其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日前,由福建省委政法委牵头,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妇联联合出台《福建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投诉接待和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


《意见》对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法律援助机构等部门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工作职责和处理方法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接警工作范围”;规定“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除了规定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案件应及时依法审理外,《意见》还规定“对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的离婚案件,受害方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中,应当依法维护受害人的利益”;此外,突出了法律援助机构的援助义务。《意见》第九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经济困难无力诉讼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人民法院也应为其提供司法救助。”

(文章原载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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