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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辽宁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10月1日实行-
  • 【发布单位】作者:张怡心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8-06 13:48:0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辽宁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10月1日实行-

7月29日,辽宁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林木种苗是林业生产的最基本生产资料,林业要发展,种苗要先行,林木种苗的优劣与多少直接影响造林和育林的质量。全省目前年林木种苗产量30亿株,林木种子产量3000万公斤,可供应造林绿化面积500万亩,全省林木良种基地12.68万亩,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1.4万个。为加快森林资源培育,在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建设中,提高生态与环境建设,生产品种对路、数量足够、质量优良的林木种苗是基本保障。当前,林木种质资源流失、种苗品种少、良种不足、质量低下的现象比较普遍,种苗生产、经营混乱,种苗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坑农、害农的现象也十分严重,依法规范、整顿、治理林木种苗的生产和经营成为当务之急。

该条例是对《种子法》的补充与完善,结合实际,突出了辽宁省林木种苗的特点,具有明显的可操作性。明确地将苗木等的种植材料纳入了林木种子的管理范围,明晰了林木种苗的生产者、经营者、管理者的责、权、利,维护育种、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扶持和促进林木种苗发展并为林木种苗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对生产、经营、使用林木良种的,在资金上给予扶持,推动林木良种选育、推广,保护种质资源,建立林木种子专项资金、品种选育与审定,规范《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文章原载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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