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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广东首个地方专门性“救急”救助办法实施-
  • 【发布单位】作者:陈勇儒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8-03 09:19:1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南方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东首个地方专门性“救急”救助办法实施-

广东省首个地方专门性“救急”救助办法——《顺德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顺德因突发性危重疾病、自然灾害、严重人身伤害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将得到政府特殊安排的“救急”款,不必担心陷入经济窘迫之苦。


民政部门有关人士解读认为,此种临时救助制度是政府对低保制的有益补充,是专门为遭遇突发困难的低收入群体的政府“救急”。

临时救济每次最高限额4000元

《办法》将“救急”救助分为危重病特殊救助和临时救济两种形式。

危重病特殊救助,主要是指由于遭受突发性的危重疾病、自然灾害和或其它不可预见性的严重人身伤害如车祸所导致的家庭生活困难,给予的不定期、不定量、大金额社会救济。《办法》规定:“危重病特殊救助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最高限额为50000元。”

临时救济,主要是指由于遭受较严重或长期疾病、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预见的人身伤害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所给予的临时性社会救济。《办法》规定:“临时救济一年内可多次申请,每次最高限额4000元,年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8000元。”

常住户口满两年者可申请

《办法》规定,凡具有顺德区常住户口满两年的城乡居民,患有“恶性肿瘤(晚期患者除外)、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塞、强直性脊椎炎、肝硬化、急性重症肝炎、血液病、脑中风(急性期)、严重脑外伤、重度以上烧伤、严重的意外创伤或经省一级医院核定的重大疾病”,经过自救和亲友相救之后仍然家庭生产困难的,均可申请特殊救助。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因投靠非配偶、直系亲属的其他亲属或在顺德购房(不含自建房)后户籍迁入顺德的,应“自迁入之日起满五年”才具有申请救助的资格。

29个工作日救急金到位

对“救急”金的申请,《办法》规定了村(居)、镇(街道)、区民政局三级申请的程序。全部程序工作日共计29天。

首先由户主或其直系亲属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居)委会将在7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报称的情况,经集体讨论同意,提出总金额初步方案,报镇(街道)社会工作办公室审查。其中规定,属车祸的应提交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说明。

镇(街道)社会工作办在7个工作日内再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区民政局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条件,一次申请2万元以下的,由区民政局批准,一次申请为2万元或以上的,报主管副区长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办法》规定,批准之后,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款发放到申请人手中。

财政专户专人负责发放

《办法》明确规定:对于危重病特殊救助资金,由“区政府负担40%,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担40%,村(居)委会负担20%”,“经区政府核定的经济发展缓慢的村(社区),其负责的费用,由区财政负责解决”。对于临时救济所需资金,村(居)委会能够解决的不上交镇(街道),镇(街道)能解决的不上交区级政府。对确有特殊困难需区级政府给予支持的,区政府参照镇(街道)标准支持。

《办法》还规定,危重病特殊救助款统一集中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专户,并由该级政府负责向申请人发放并监控。临时救济金则由批准申请的各级临时救助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发放。

“四公开”保障透明

《办法》还规定了群众监督制度。《办法》规定实行“政策公开、对象公开、标准公开、金额公开”,并且“发放情况要纳入村(居)委会财务公开范围,定期向群众张榜公布”。还规定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或其他违法行为等造成生活困难的,不予救助;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要追回冒领的临时救助款物,取消年内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原载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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