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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公安部实施《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 【发布单位】作者:常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8-19 17:03:4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公安部实施《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8月18日,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正式实施。在上午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兼信访办主任黄占美就公安部颁布实施《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和全国公安机关“开门大接访”向媒体介绍。


武和平说,《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正式实施,这一规定是公安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而制定的一部部门规章(即法规性文本)。它标志着公安信访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另一份材料是全国公安机关贯彻国务院《信访条例》精神,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举行“开门大接访”的情况。《规定》也正是在“开门大接访”所创造的丰富经验基础上,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出台的。

《规定》共分七章47条,按照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有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维护信访秩序四个方面的综合总体思路。

畅通信访渠道,即敞开公安大门,方便群众信访。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书信、邮件、电话、走访的形式到政府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理的活动。这就是常说的民告警,即公安信访。人民公安为人民,公民有权利到公安机关信访,这不仅是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的窗口,还是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公安机关不仅尊重保障群众的权益,还要方便群众来信来访,不仅可以到派出机构信访,还可到县、市、省公安机关信访,不仅可以找公安信访部门,还可以找局长。市(地)县公安局今后要建立局长接待日制度,直接处理信访问题。公安机关的大门要永远为群众敞开,各项规定要公开,工作程序要“阳光作业”,方便服务群众。

创新工作机制,《规定》对比过去的《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更加完善规范。如,为保障群众充分的信访权益,过去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复核终结,现在增加为“三级终结”,多了一级复核机关的一个台阶。“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即通过开放式的听证程序对重大疑难事项进行解决。过去的接访与受理多是口头答复,现在规定每个环节都必须用书面文字告知信访人,并作为程序性的规定固定下来。

强化工作责任,建立问责机制。公安机关的职能中既有刑事执法又有大量行政执法,作为行政权的核心就是责任,过去由于责任不明确,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够,以致在信访工作中造成上推下卸、互不负责的现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渎职、失职行为,要追究责任。即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从而建立起以责任追究为核心的长效机制,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事项的发生。

维护信访秩序。《规定》总则中对接访机关和信访人分别作出了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及民警对信访人员不得推诿、拖延,不得刁难打击报复。在第六章中规定了信访人依法信访,接访人要依法接访。即用法规作出双向规范,以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公安信访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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