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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陕西:侵占挪用救灾款者将严惩-
  • 【发布单位】作者:陈牧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29 13:29:1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新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陕西:侵占挪用救灾款者将严惩-

针对陕西省一些基层单位仍存在挪用、暂扣救灾款、物等种种现象,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制定的《陕西省基层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近日出台实施。该办法明确规定,救灾款物必须全额发放到灾民手中,不得截留、挪用或抵扣税、费和借款。


据华商报报道,《办法》首先明确了救灾款、物使用的范围:即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灾民倒、危房恢复重建;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以及定向捐赠款、物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等。

《办法》要求,救灾款、物管理及使用必须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救灾款、物使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生活。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用于非自然灾害救济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救灾应急资金应在接到上级拨款五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救灾救济资金和冬令、春荒救济资金应在接到上级拨款后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救灾款、物必须全额发放到灾民手中,不得抵扣税、费和借款。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利对救灾款、物管理及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基层单位或个人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款、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退还,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基层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救灾款、物造成失盗、浪费等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有以上违法违纪行为,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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