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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等七项规章8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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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4-07-16 13: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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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等七项规章8月1日实施-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

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结合广播、电影、电视改革发展的要求,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陆续出台了《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等七部规章,将于2004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根据《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细化了从各司(局)提出法规立项建议到法规起草与审查全过程,明确指出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广泛收集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应当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广播影视系统以及行政相对人等各方面意见。与国务院其他部门业务关系紧密的,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意见。规章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总局政府网站上登载。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规章原则上至少应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法规司每年应将上一年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汇编成册。改变了过去每三年汇编一次的作法,突出了便民的原则。该规定指出,规章的废止,由各司(局)提出具体建议,法规司审核,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经总局局长签署,以总局令形式公布。   

    为规范总局行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出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办法明确指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得授权其他机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各司局不得将总局的行政许可事项擅自委托。任何规定未经公布,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可以通过在总局指定地点张贴、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指南手册、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和政府网站公布等多种方式公示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各项内容。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下列内容应当公示(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及许可证件样式;(二)承办部门及联系方式(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邮件地址);(三)需要听证、招标、检测、检验、专家论证和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协办的事项及期限;(四)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和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五)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六)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七)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有异议时可采取的投诉方式(投诉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邮件地址);(八)公众有权查询的材料目录及查阅方式。上述各方式公示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总局政府网站公示内容为最终有效。?
   

    《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审批管理办法》细化了电影片在中国境外洗印、后期制作和洗印加工境外电影片活动的申请及审批程序,指出,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应经广电总局审批。申请到境外进行国产电影片的洗印、后期制作的申请单位应具有《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且所申请影片已立项;确因特殊技术要求确需在境外完成洗印、后期制作。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指出,广播电视编辑记者与播音员主持人都要进行资格考试,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的并且符合相关条件才可以申请相关执业资格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统一注册,有效期为二年,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应当凭证执业。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境外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广播电视代理机构或编辑部。未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许可,不得擅自设立驻华办事机构。《规定》指出,广电总局对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应征求意见并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驻华办事机构名称应以申请机构国别(地区)+申请机构名称+在华所驻城市名+办事处的方式确定。驻华办事机构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如需延期,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广电总局提出延期申请。境外机构对其驻华办事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一切业务活动,承担法律责任。驻华办事机构及成员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随着《行政许可法》的正式实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作了相应的调整,完善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中国应具备的条件以及申请程序,相关管理措施也更加透明,经广电总局批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可以在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饭店、专供境外人士办公居住的涉外公寓等规定的范围及其他特定的范围落地。申请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应具备的条件、提交的材料广电总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应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作出是否准予落地的决定。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入网认定管理工作。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运营单位不得使用未获得广电总局颁发的有效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广电总局指定入网认定适用技术标准,统一印制、颁发入网认定证书。《办法》还明确了入网的申请、认定以及监督管理,明确指出,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或者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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