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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减轻执法成本 降低入罪门槛-——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环保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 【发布单位】作者:张先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6-19 07:20:0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减轻执法成本 降低入罪门槛-——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环保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6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公布四起环境污染犯罪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马维亚,环境保护部政法司副司长别涛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与会记者的有关提问。


记者:一些污染事件发生以后,媒体报道个别负有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特别是一些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存在不到位或缺位现象。请问,《解释》有没有对环境监管的渎职犯罪作出规定?检察机关将怎样加大力度打击环境监管渎职犯罪?

韩耀元:《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八种情形。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如果符合这八种情形,就应当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处罚。应当说,这八种情形符合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特点,有利于加大对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打击力度。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高度重视依法查处环境监管渎职犯罪,在2011年1月到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环境监管渎职犯罪作为专项工作八个重点查办的领域之一,严肃查处了一批环境监管渎职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及时依法立案查处职务犯罪,加大对职务犯罪打击力度。

记者:目前一些地方存在阻挠环境执法的问题,请问公安和环保部门如何加强协作?

马维亚:公安机关在保护环境方面主要有两项职责,一是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二是依法保护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公安机关历来重视保护环境、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工作,近几年依法查处、侦办了一大批案件。但是,办理环境污染犯罪确实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比如取证难、鉴定难和认定难。《解释》的出台,有效地解决了这些问题。公安机关将认真贯彻学习《解释》,部署有关部门、有关警种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记者:过去,一线人员办案时会发现存在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请问《解释》采取了哪些有针对性的措施?

胡云腾: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解释》在五个方面突出了可操作性。

一、为减轻执法成本,《解释》明确规定一些行为就可以定罪。比如利用渗井向地下排污等。过去司法鉴定很难,现在有这些标准以后,只要有这些行为,就可以定罪,方便了司法部门查处这类犯罪。

二、如果有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予以鉴定,鉴定意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可以定罪。

三、一些环境污染可能需要一些专业性的检验或者鉴定,但如果没有这样的机构怎么办?《解释》规定,省级以上环保部门指定的机构作出的检验报告,经法庭查证属实,也可以认定。

四、环保部门在日常大气、水体、土地监测过程中取得的数据,只要经过省级环保部门认定,确认客观真实,也可以直接作为证据。这就方便了环保部门执法,公安机关查案。

记者:《解释》从哪些方面体现了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的精神?

胡云腾:《解释》起草中,鉴于当前环境污染情况非常严重,所以着重考虑了从严打击。

首先是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过去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一人以上重伤就可以定罪。过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才能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就可以加重处罚。

第二,从结果犯变成行为犯。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要有个结果,《解释》中的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行为就可以定罪。

第三,相应地降低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另外,《解释》还规定了四种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一般来讲,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从重情节是比较慎重的,但《解释》规定了四种情节,比如故意闲置环保设备,在整顿期间仍然屡教不改、非法排污、阻挠执法等等行为。

记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中,往往存在相关执法人员执法不严甚至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问题。请问,环保部们今后将如何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措施?如何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别涛:强化环境行政执法监管措施方面,环保部门今后将注重源头控制,严格执行环评制度,同时加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监管,严格监督排污许可和总量控制;确定执法监管对象中的重点企业,对重点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加强行政执法监管的频次,同时要辅之自动在线监控技术手段,并鼓励公众有奖举报。

加强行政与司法衔接方面,环保部门将组织培训,准确掌握《解释》立案条件、立案标准;建立和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检察机关执法信息日常交流机制;创新鉴定模式,主动将鉴定结果及时提供公安、检察机关。

当前环境违法现象比较普遍,公众意见很大,需要出重拳、用重典,综合运用经济处罚、人身自由处罚,以及社会名誉处罚等手段,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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