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穆霞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7-14 08:44:0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安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八月实施-
日前,安徽省政府第169号令颁布《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该办法从今年8月1日开始实施。
办法规定,我省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或雇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在48小时内,及时上报劳动保障部门。
办法明确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职工可以退出岗位,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本人申请后,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3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同时,办法还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执行: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
伤残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付。(文章原载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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