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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作者:杨明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7-13 09:55:5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的通知(试行)》(汇发?2003?87号)同时废止。


《通知》明确,跨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支付代垫的外籍员工工资、福利津贴、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海外差旅费、境外培训费,分摊的研发费、采购费、营销费等管理费用可以按规定适用该政策。为满足企业的实际需要,《通知》对申请办理该项业务的部分证明材料进行了简化,例如对“外籍员工的护照等身份证明”、“雇佣证明”等作了部分简化或特殊处理。

《通知》还规定,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可以从网络下载相关合同或协议、支付通知等,加盖该公司印章后,凭以办理非贸易购付汇手续。同时,也对跨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关联关系的真实性提出了严格要求,对违反规定的跨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将取消适用该《通知》办理非贸易项下购付汇的资格,并比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通知》指出,凡符合规定条件的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如需办理本《通知》规定的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应持书面申请和其境外关联公司名单等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经所在地外汇分局核准后,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可以持核准文件及相关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非贸易项下售付汇手续。

(文章原载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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