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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湖南省人民政府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将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周华平 谷慧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7-12 08:37:4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湖南省人民政府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将出台-

湖南省粮食流通步入新轨道,即将出台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等配套条例,对粮食流通进一步规范。在10日的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二次主任会议上,湖南省粮食局作了《关于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情况的汇报》,提请主任会议审议。汇报指出,“要全面落实粮食市州长责任制。”


据潇湘晨报报道,即将出台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都要经县级或县以上粮食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同时,要加强对非国有粮食企业的服务和监督,粮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扶持具备条件的经营企业进入粮食购销市场,为他们提供服务。

同时,要大力整顿粮食市场秩序,建立完善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并向当地粮食行政部门定期上报粮食购销、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据了解,湖南省还将出台《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及若干个配套文件,是我省今后一个时期推进粮改,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政策法规。

“要全面落实粮食市州长责任制。”汇报中指出,目前湖南省政府已制订了粮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年底要按照耕地面积、粮食种植面积和粮食储备等硬指标进行考核。

据了解,市州长的责任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一是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二是切实落实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政策;三是搞好粮食总量平衡,保证市场粮食供应,保持价格基本稳定;四是建好、管好地方粮食储备;五是规范粮食经营者行为,建立和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秩序;六是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竞争能力。

要建立健全中长期粮食供求平衡机制和市场预警机制,同时要建立产销区之间的长期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汇报中着重指出,我省要在巩固与广东、广西、福建等传统粮食贸易伙伴关系的基础上,更广泛地探索与销区建立长期协作关系的新途径、新机制。积极引进销区经营主体到我省建基地、办企业。同时,牵线搭桥,鼓励我省企业到省外,特别是销区建立仓储、加工等设施,开拓省外粮食市场,扩大优质湘米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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