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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昆明开始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
  • 【发布单位】作者:陈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7-02 08:43:2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昆明开始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

7月1日起,《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该办法是对《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补充,除将主城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纳入处罚范围外,还将对施工造成的水源浪费,及营业性洗车场的节约用水等进行了新的处罚规定,其中更将对由于用水单位失修、失养或人工造成的跑、冒、滴、漏等现象作出最高可达5万元的处罚。


浪费水资源将加大处罚

云南省昆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昆明滇池流域年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为302立方米,仅为全国年人均水平的13%,与严重缺水的以色列相差无几。随着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水污染严重、水环境恶化,但水资源浪费却依然存在。

据介绍,五年前出台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中虽有条款禁止浪费水的行为,但处罚内容却不够全面;有的条款规定很原则,但不便于操作;随着社会发展,许多条款已不适用或没有涉及,且处罚额度偏低,不能有效制止浪费用水的行为,存在边罚边犯的情况等。今起施行的《办法》除含盖了原有《条例》中的处罚内容外,还增加了一些新内容,如在昆明市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擅自开凿水井的,强制封井,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取用地下水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等有关滥用地下水资源的处罚条款。另外,还有对施工单位因施工违章占压或挖断供水管道造成跑水、冒水的处以损失水量水费20倍以下罚款;营业性洗车场未使用节水设施或循环用水系统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改正,否则停止供水;擅自将消防用水挪作它用的单位和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等新的处罚办法。

有关负责人认为,该《办法》覆盖全面、内容细致、处罚力度更强。记者将《办法》与之前的 《条例》比对后发现,《办法》中的处罚最高额度为10万元,比《条例》的最高罚款额度5万元整整翻了一倍。同时,处罚办法细致到每一个跑水点和漏水点,如第十二条规定:用水单位因失修、失养或人为造成供、用水设施、设备、器具损坏漏水的,处以警告,并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从发现其漏水当月的第一日算起,处以损失水量水费20倍以下罚款;用水设施、设备漏损,水量难以计算的,每一处跑水点、冒水点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每一个滴水点、漏水点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以上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另外,《办法》对工程建设项目同步建设节水设施相当重视,工程竣工后,节水设施没有建设的,将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举报浪费行为有奖励

在目前如此缺水的形势下,节约用水是每一个人的事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劝阻、制止、检举、控告浪费水行为的权利。《办法》规定,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指标的;研制、推广浪费用水、私自取用城市地下水行为有突出成绩的;以及其他对城市节约用水和保护城市地下水资源有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都将得到市人民政府或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表彰或奖励。

实际上,现实生活中,许多单位或个人都对浪费水的行为束手无策。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单位或个人只需拨打举报电话:5199636,昆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的节水稽查中队就会对浪费行为作出调查和处罚。(文章原载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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