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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7月1日实施-
  • 【发布单位】作者:邓圩 张祥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30 17:22:0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7月1日实施-

    全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省级地方法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将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目前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结余近700亿元,占全国的1/5强。基金监督部门从无到有,从少到多,部门之间存在职责交叉、行政成本高的问题,通过地方立法明确相关部门的权力与义务,协同进行监督,是维护基金安全的需要。

事实上,近年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大多表现为潜在化和隐性化,如少报缴费人数,瞒报缴费工资,减免利息或滞纳金,违规补缴欠费、确认视同缴费年限,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增加开支项目、提高开支标准,欺骗、冒领社会保险金,不按规定管理结余基金,这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危害性不亚于直接挪用结余基金。也对基金管理的安全性提出要求。

7月1日实施的基金监督条例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等管理的全过程,监督的对象包括监督部门、管理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参保单位、领取待遇人员,不是局限于对经办机构支付管理和结余管理的监督,是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

实施基金监督的部门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监管内容规定凡是与社会保险相关的所有内容纳入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范围,而不是与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的内容才纳入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范围。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部门内的基金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对所管理的基金承担安全责任。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基金监督部门工作人员、被监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保险金申领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或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必须实施责任追究。同时明确了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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