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7月1日实施-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16 13:58:5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7月1日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5月27日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7月1日开始实施。


经过修订的《条例》最大的特点是从名称上把原《内蒙古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中“管理”二字删掉,充分体现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能方面的一个重大转变:由以前单纯的“管”转变为对旅游活动的服务和指导,即由以前的“硬”管理转变为现在的“软”管理,更加体现了管理中的人性化。在具体章节方面,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

一是突出强调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旅游发展中的协调作用。《条例》提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引导、创造条件、提供服务,依法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二是突出了优化旅游环境,推进区域联合,共享旅游资源,促进旅游发展。在旅游规划和旅游资源开发、保护方面,新《条例》专设一个章节,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方面予以阐述,《条例》规定:旅游资源开发,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的原则,严格审批制度,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的总体规划等等,这进一步表明了自治区发展旅游的态度和战略。与此同时,《条例》除了增加新的内容外,还对《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员管理条例》、《劳动法》已规定的条款进行部分删减,同时还对“旅游经营与管理”这一章中的一些限制性的条款予以删除。

《内蒙古旅游条例》的修订实施,对积极开发、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内蒙古丰富的旅游资源,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旅游市场、维护广大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自治区旅游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自1999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制定实施以来,内蒙古旅游业有了长足的进步和较快的发展。但是,由于旅游业的规模扩张、快速发展,旅游这一新的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旅游工作涉及面广,需要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才能完善旅游产业链,而且实践证明政府的主导作用非常重要;二是旅游资源开发缺乏统一规划,而且在资源开发和建设方面没有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盲目开发、重复建设严重;三是旅游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与发展旅游的要求不相适应;四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和监督中的违法失职现象没有相应的法律界定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反映出原《内蒙古旅游管理条例》还不够健全、不够完善,已不能适应新时期旅游发展的需要,因此,立足内蒙古旅游新的实际,重新修订旅游管理条例就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在此次《条例》的修订过程中,全体委员集思广益,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总结和借鉴内蒙古以及区外一些旅游业发达的省市的成功经验,对一些新思想、新观点,委员们根据自治区的实际情况辨证地加以运用,保留原有条例中的适用部分,紧扣“发展旅游”这个大主题,因而新修订的《内蒙古旅游条例》具有较强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新《条例》的修订以及贯彻实施,有利于使内蒙古旅游业的发展迅速步入有法可依和规范有序的良性发展轨道,同时也有利于内蒙古的旅游业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文章原载中国旅游网)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