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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云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规定》7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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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4-06-10 15: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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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云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规定》7月1日实施-

为加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加大审计监督力度,规范审计执法行为,日前,云南省政府以第124号令出台了《云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1995年,云南省出台了《云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面临诸多新情况、新要求,原《办法》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加快地方审计监督法制建设,云南省及时出台了《云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规定》。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云南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体、范围、内容和重点,并对相关部门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明确将政府采购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除《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和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政府采购各当事人运作政府采购资金的情况;运作财政资金的投资、担保、资产经营等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下级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和决算中,分配使用转移支付等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规定》在加大审计决定落实的监督力度方面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审计机关可对预算执行中的特定事项组织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作出的审计决定中有责令上缴违纪资金事项的,被审计单位应当限期足额上缴财政,拒不上缴的,从被审计单位财政拨款中扣回;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执行,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规定》对"两个报告"的提出时限和审计结果的公布作出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二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规定》的出台和实施,进一步规范了云南省审计机关审计执法行为,增强了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将在加强云南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文章原载于云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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