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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广州实施《行政复议规定》-
  • 【发布单位】作者:蔡国兆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01 19:42:0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州实施《行政复议规定》-

广州市6月1日正式实施《广州市行政复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法律专家认为:行政复议是“民告官”的第二公堂。广州市的这个《规定》在行政复议的工作机制、工作程序等方面作出了不少具有创新意义的设置。


据广州市法制办副主任陈里程介绍,《规定》共分14章104条。它以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为终极目标,减少了复议活动中的内部审批环节,在审查组织上,以3人复议小组为原则,引入专家咨询制度。他认为,广州市此次实施的《规定》主要有以下特色:

降低了行政复议的门槛。《规定》明确,只要不是明确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都可以申请复议。同时,《规定》还突破性地把公务员的录用行为界定为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录用行为产生争议,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明确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辩的知悉和抗辩权。《规定》明确,如申请或第三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异议或有相反证据的,可在行政复议机构确定的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反驳书及反驳证据。

强调对公众利益的保护和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规定》允许申请人、第三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委托行业协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作为代理人。《规定》还明确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相关行政责任追究程序的启动权,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有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的行为的,有权向有关的主管行政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注重行政复议与其他行政救济方式的衔接。《规定》明确,申请人通过申请行政复议以外的其他途径作出不服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示,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予以受理。

陈里程还介绍说,在复议案件的审查方式上,《规定》大胆运用了行政协调手段,规定在审查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通过协调解决争议。同时,《规定》还设置了声明制度,建立本人承诺制度,要求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作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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