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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赵仁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4-27 18:09:5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出台-

新近出台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悉,这是全国第一部有关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矫学柏介绍,《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对就业对象、用人单位、政府及社会各界在就业促进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政府责任和劳动者权益是两个重点。政府的职责包括制定就业规划、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健全人力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提供就业服务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并且要将就业工作纳入政府政绩考核体系。劳动者不仅有平等就业和获得就业帮助的权利,还享有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再就业扶持等方面的权利。同时明确规定应当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统一的就业市场,取消一切限制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把城乡就业摆到同等重要的位置。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借鉴了国内外的经验,并在制度上有所创新。一是建立就业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一把手”亲自负责,由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建立失业预警制度;三是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采取措施,开发就业岗位,对难以通过市场就业的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援助;四是建立使用实习生备案制度,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实习生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30%,同一批实习生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山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邢来田说:“这个条例的出台,使促进就业工作从政府部门的道义责任变为法律责任,将对促进就业、保障人民群众的就业权益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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