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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山西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6月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安洋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4-06 08:54:3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山西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6月施行-

日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称《山西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通过立法,首次给人才下了定义,新条例将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人才损害“先行赔偿”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需具备六大条件: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健全的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有不少于10万元的注册资金和不少于5万元的人才中介服务保证金;有5名以上具有专科以上高等学历,并取得省人事厅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的专职工作人员;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开办时交的5万元保证金,其实是“先行赔偿金”。立法规定,这笔钱属于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所有,存入政府部门确定的金融专户,用于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对人才和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时的赔偿。

乱招聘乱扣证受重罚,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应聘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等证件,除责令退还外,还会被处以“每涉及一人1000元”的重罚。举办人才交流会,有人事行政部门的批文才行。冠名“山西”、“三晋”、“全省”等的人才交流会,须由山西省人事厅批准。

迁户口办保险,不少大中专毕业生因落户问题在省内得不到解决而纷纷流向省外,造成人才大量外流。此次立法就此特别规定,普通高校和中专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被用人单位聘用,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立法规定,应聘人员通过人才市场被用人单位聘用,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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