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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王月 李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3-15 10:32:5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天津市要在今年 9月 1日前基本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天津市制定颁布了《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从 4月 1日起,在全市施工企业工作的农民工都将按时从银行中拿到工资。


按照部署,从 4月 1日起对在天津全市施工企业务工的农民工全部实行月支付、季结算工资制度。 2004年 3月 31日前,所有在津从事建设活动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账户;雇用农民工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为每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其中外地进津施工企业在农业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施工企业在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分别办理业务。 3月底前,凡未实行农民工工资月付制度的施工企业,不准在本市建筑市场承揽工程。

《办法》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抵付。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并到专用预储户开户银行为每一名农民工办理工资账户,签订代发工资协议,每月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对新招聘的农民工,施工企业应当以其报到之日作为起薪日期。对承担工期不足 1个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 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不得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如发现施工企业未将不低于 10%的农民工工资预付款存入预储账户的;未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资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每季度未与农民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剩余工资;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合同等情况,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9月 1日前,有关部门要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已获得工程款的建设企业要优先偿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天津市企业要限制其市场准入资格,外地企业一律清出天津市建筑市场,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文章原载于每日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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