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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出台-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2-12 15:44:5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出台-

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水,河道上的闸、坝、口、门必须封闭,禁止漏污;禁止新建排污口;禁止向水体倾倒被污染的积雪;禁止集约化养殖鱼类、家禽;禁止将农田沥水、鱼池弃水排入水体;禁止进行各种捕捞作业;禁止在环境保护带内设置堆肥场、饲养场和垃圾场;严格限制在环境保护带内修建厕所。违反上述规定,将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3月1日起,《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本市生活饮用水源、城市景观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本市有关单位将据此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水环境符合用途标准。

据市法制办公室张秉银主任介绍,天津是一个水资源短缺城市,水资源保护成为本市社会与经济协调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此次颁布新的《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就是要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树立保护水环境资源的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天津的水源不受任何污染。

新《办法》增加11项内容

新的《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共分5章44条,分别阐述了《办法》的立法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各区县政府和各部门的职责,规定了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规范了防治污染地下水的8个方面,同时明确了违反相关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共增加了11项内容,包括:政府对本辖区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规定,水污染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规定,排污口规范化和总量控制检测设备仪器的安装规定,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的要求和抽测的规定,工业废水社会化处理的规定,对含病原体污水的严格管理的规定,对城市景观用水水体保护的规定,对农业用水水体和一般景观用水水体保护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严重污染水环境产品的规定。

污染地下水源最高罚款5万元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做出详细规定:禁止利用深井、浅井、渗坑、岩洞、地下人防工程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报废的各类钻井由使用单位负责封井,并保证封井质量,防止各层地下水互相联通。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利用间歇性河流和废弃的河床作为排污渠道。违反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在无良好隔渗层的地区,禁止使用漫流方式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或含病原体的污水。违反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使用漫流方式排放含病原体污水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使用漫流方式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等。

新《办法》明确四点水环境保护措施

辖区政府对本辖区水环境质量负责

《办法》明确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等对本辖区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医院污水处理做出具体规定

去年发生的SARS疫情使医院污水处理问题突现,为此,《办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科研单位产生的含病原体污水,应当经过严格的消毒和处理,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违反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工业废水可委托并有偿进行处理

工业废水的处理一直是困扰企业难以解决的事。为此,《办法》规定,工业废水排放单位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委托具有工业废水处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处理本单位的工业废水,或运营本单位的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对具有工业废水处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后,可以接受委托,有偿进行工业废水的集中处理和工业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营。违反本规定的,将由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禁磷”规定要受经济和行政处罚

《办法》对违反“禁磷”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生产国家或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的严重污染水环境产品的,由经济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二、销售国家或本市明令禁止销售的严重污染水环境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使用国家或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产品的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产品名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市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要求和本市的实际情况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相关信息:

天津水环境现状:天津市地处华北平原东北部,海河流域下游,海河流域九大水系中有七大水系流经本市。1983年起建成引滦入津工程,形成引滦河道系统,城市主要饮用水源为引滦入津水源,引黄济津水源在缺水年份为城市补充水源。从2000年市委、市政府带领全市人民大规模进行城市二级河道改造以来,城市景观水体和周围环境面貌极大改善。

城市污水处理现状:天津市中心城区已建成六大排水系统(纪庄子、咸阳路、双林、赵沽里、张贵庄、北仓排水系统),担负着中心城区的污水排放任务,日排放量已达154万立方米,本市目前日处理量为75万立方米,污水处理率接近50%。

城市污水处理目标:为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率,改善、控制海河流域的水污染,本市正积极建设新的污水处理厂。“十五”期间扩建纪庄子污水处理厂,新建咸阳路污水处理厂和北仓污水处理厂。到20085年,中心城区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将达到149万立方米/日。2010年前本市计划建成双林污水处理厂,2020年前还将建成张贵庄污水处理厂。

届时,天津市规划的6座大型城市公共污水处理厂将全部建成,日污水处理能力达到199万立方米,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90%以上。加上大港、津南等小型污水处理厂,全市的污水处理率将实现100%。

(稿件原载于: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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