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颁布-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1-30 16:41:5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央视国际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颁布-

记者1月29日从中国国家气象局了解到,新制定的《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将于2004年2月1日正式施行,《管理办法》共17条,对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的适用范围、管理方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气象预报通过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报纸、网站向社会发布,其他媒体如需刊播气象预报,应与当地气象台签订刊播协议。重大气象预报,则只能由中央和省级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发布。《管理办法》规定,气象预报属于气象科技成果,制作与发布单位对其享有所有权,并受法律保护。

此外,气象预报实行服务责任区制度,各级气象台只负责发布本服务责任区的气象预报,跨区播报时必须使用当地气象台提供的实时气象预报。

《管理办法》还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刊播、转载、更改气象预报、擅自将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行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经实施了近12年的《发布天气预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