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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外贸法修订草案:利用反补贴反倾销 确保我国产业和市场健康发展-
  • 【发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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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3-12-23 10:07:4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外贸法修订草案:利用反补贴反倾销 确保我国产业和市场健康发展-

商务部副部长于广洲表示,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借鉴了主要贸易国家的立法经验,在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充分地用足、用好反补贴、反倾销等救济措施,为我国产业和市场的健康和充分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受国务院委托,于广洲22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了关于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关于指定经营,于广洲说,根据《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的承诺,我国应当自加入后3年内取消对部分货物实行指定经营的限制。但是,这项承诺只是针对世贸组织成员而言,针对非世贸组织成员,我国仍可以对部分货物实行指定经营。因此,在不违反世贸组织协定的前提下,草案增加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指定经营。未经指定,不得从事指定经营货物的进出口。

关于限制和禁止进出口,于广洲说,现行外贸法的有关规定不完整,不利于充分保护我国的经济安全和国家利益。因此,在世贸组织协定允许的范围内,草案对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情形作了补充和明确。

关于对外贸易秩序,于广洲说,针对对外贸易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其他扰乱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草案增加相应规定。

关于对外贸易调查,于广洲说,贸易调查已经成为各主要贸易国家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为了应对针对我国入世承诺而滥用救济措施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产业利益,草案增加了“对外贸易调查”一章。草案规定: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下列事项进行调查,作出处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主要贸易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和贸易环境;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规避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进口产品激增造成国内产业损害;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滥用市场扰乱和贸易转移救济措施的行为;对外贸易中的国家安全利益等。草案还规定了启动对外贸易调查的具体程序。

关于对外贸易救济,于广洲说,根据世贸组织的有关协定,草案对我国贸易救济制度进行了完善。草案规定:外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出口至第三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应国内产业的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与第三国政府进行磋商;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对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因境外服务提供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服务的增加,对国内提供同类或者与其直接竞争服务的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由于第三国限制进口而导致某种产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大量增加,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限制该产品进口;有关国家和地区违反贸易协定时,中国政府有权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中止履行相关义务;国家对规避本法规定的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采取必要的反规避措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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