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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内容更加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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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3-10-24 10:5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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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内容更加严谨-

颇受证券界关注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提请23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草案中对基金公司设立条件、基金能否买卖或者申购其他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人员比例等问题作出了妥当规定,内容更加严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在报告证券投资基金草案审议结果时说,为对控制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规定更严格的条件,同时也有必要考虑为基金公司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留有一定的灵活性,草案规定,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条件。

对于基金能否买卖或者申购其他基金份额,王以铭说,有的部门、单位和专家提出,在国外有些基金的投资方向是专门用于购买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我国也准备设立这种基金。因此,建议在法律中对此留有一定的余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为防止基金管理人利用不同基金之间的买卖进行利益输送,一般应当禁止基金之间相互投资。对具有特定投资方向的基金,法律可以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特别规定。据此草案作出规定,禁止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能否得到保护,这始终是基金投资者和立法人士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原草案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至少有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持有人参加。王以铭说有的单位和专家提出,这一比例过低,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定难以体现多数持有人的意愿。据此,草案将这一比例修改为“百分之五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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