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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行政许可应遵循便民原则-
  • 【发布单位】作者:沈路涛 张旭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8-28 09:55:0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行政许可应遵循便民原则-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行政许可,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目前,一些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较少考虑行政许可申请人办事是否方便,申请人常常需要跑多个部门、往返多次,被形象地称为“跑断了脚、磨破了嘴”。

行政许可法把便民作为立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使这部法律充满了“亲民”色彩。法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这部法律的便民原则还体现了信息时代的特色。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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