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翟伟 邬焕庆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8-18 19:23:0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以夫妻名义同居不受法律保护-——解读婚姻登记条例之四
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再次明确传递一个强烈的讯号:结婚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不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关系,将无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据民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结婚除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按照《婚姻登记条例》执行。事实上,坚持和完善婚姻登记制度,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预防婚姻家庭纠纷。同时,婚姻登记的过程,也是在婚姻问题上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的重要环节,所以,我国的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实际就是从法律层面再次强调: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法律程序。不经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事实上就是非婚姻状态,其形式和内容都无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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