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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水法“新”在哪里?副部长答记者问-
  • 【发布单位】作者:樊荣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9-29 09:15:2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水法“新”在哪里?副部长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于8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2年10月1日施行。与原水法相比,新水法在水资源管理体制、水资源权属、水资源规划、水资源节约和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较大突破。9月5日,水利部副部长敬正书就新水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为什么要修改水法

1988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管理水事活动的基本法,标志着我国水利建设与管理步入了法制轨道。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水资源问题的日益突出,原水法存在的问题和局限性也充分显现出来,主要是: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重开源、轻节流和保护,重经济效益、轻生态与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制度不完善,特别是在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完善,致使水资源浪费和污染严重;水权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不完善,影响了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原水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给执法工作造成了困难。因此,对原水法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在加强水资源宏观管理和配置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首先,新水法规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新水法将水资源规划单设了一章,强调了规划的重要性及其法律地位。新水法规定,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包括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为加强流域综合规划的实施和监督,还确立了流域综合规划的规划同意书制度。

其次,新水法确立了水资源论证制度。新水法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三,新水法确立了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制度,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依据水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按照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定。

第四,新水法还确立了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度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制度以及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制度。

第五,新水法特别重视各种宏观管理制度的监督管理。

新水法对水资源管理体制是如何规定的

针对原水法规定的水资源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以及对流域管理未做规定所产生的问题,新水法强化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流域管理。新水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新水法还规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这样规定,既强化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也与部门职责分工相衔接,便于操作。

在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新规定

首先是把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作为发展目标写入总则,实行从“开源与节流并重”到“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大力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战略调整。其次,根据水资源的宏观管理和配置,在水资源的微观分配和管理上,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以及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第三,强化工业、农业、城市生活节水管理,大力推行采用节水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产品和设备。第四,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其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五,实行计划用水、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在水资源保护方面,除保留并强化了原水法有关水量保护的有关规定外,新水法特别强调了水质管理,确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一是确立了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制度;二是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三是规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新水法在加强执法监督方面有哪些规定

原水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过于原则,不便操作,造成执法困难。新水法在加强执法监督方面,一是单设一章“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执法权力和义务。二是强化了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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